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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任何人經營放債人業務而沒有牌照即屬犯罪。牌照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因此持牌人須在牌照過期前三個月內申請續牌以繼續從事放債業務。截至2016年6月30日,香港一共已經發出1755只發放債人牌照。
1、放債人業務
放債人業務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貸款并且不同于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業務。包括提供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例如:(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文儀,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及發單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有抵押貸款及(7)銀團借貸等。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公司注冊處和香港警務處收到牌照申請書后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警務處會在60天左右的時間內調查檢閱提交的文件。此后,申請人會收到一封確認信,通知其申請的結果。處理提交的申請通常須時三至四個月。
如申請獲批,一個月后,申請人會收到一封要求其出席牌照法庭聆訊的通知書。申請人需攜帶所有要求的文件。申請人將在向牌照法庭提交所有文件后,獲得簽發的放債人牌照。
2、就牌照申請而做出的裁定
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考慮以下因素:
由2016年10月3日起實施的新規定
由2016年10月3日起,所有申請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人,必須提供關于申請人及其業務(包括涉及的貸款類型,擬從事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的補充資料。
所有于2016年10月3日或以后交付公司注冊處的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除所須的申請文件外,必須連同有關的補充資料頁一并交付。
3、所需文件
申請人具備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
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
租約
業主的許可證明
由屋宇署簽發的 “佔用許可證 ” (入伙紙 )
於土地註冊處查 閱 處所的《土地登記冊》
處所內的平面圖
周年申報表 (如申請人為公司 )
所需時間
由交付申請的日期起計,發出牌照一般需時 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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