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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加速和海外投資機會的增多,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選擇到海外設立公司進行投資。然而,海外投資并非無風險之事,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法律紅線。最近,外匯局就因一起個人設立海外公司SPV導致的外匯違規案例,對當事人處以了185.9萬元的罰款。
個人設立海外公司被罰185.9萬元
在2023年11月,外匯局針對一起涉及個人外匯違規案件進行了嚴肅處理。經查實,林某在境外投資過程中,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7號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具體表現為“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或“在資金流出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鑒于林某的行為已構成逃匯事實,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按照逃匯金額的一定比例對林某進行了處罰。最終,林某被處以人民幣185.9萬元的罰款。
簡單來說,林某的情況可能是:他設立了一家海外公司,但由于未按規定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導致在需要對該海外公司匯款時,缺乏合規的匯款渠道。為了規避這一限制,林某采取了虛構交易和偽造單據的方式,將資金非法轉移到海外公司的賬戶上。
這種行為是典型的個人設立海外公司未辦理37號文外匯登記,同時又發生資金流出而被外匯管理部門處罰的案例。
個人能否設立海外公司?
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個人設立海外公司的,但外匯局為了支持中國企業海外上市融資,開放了“37號文”這一特殊渠道,允許境內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合法持有海外公司。
境內個人涉及任何設立海外公司等事宜,都需要根據37號文辦理外匯登記,如未按照37號文辦理登記,則屬外匯違規行為。
違反37號文外匯登記的常見情形
違反37號文外匯登記的其他常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涉及逃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