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公平稅負,平等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特區的實際,對深圳經濟特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特區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對特區企業生產、經營的收入,統一征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
二、特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用進口原材料生產的,一律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以國產原材料生產的,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產品外,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特區企業生產出口屬于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產品,退還用于生產該出口產品采購的國產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委托加工等已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三、對特區企業加工、裝配出口產品的加工、裝配收入免征營業稅3年。
四、特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本特區內銷售的,除電力征收產品稅,礦物油、煙、酒減半征收產品稅外,其余產品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特區企業將已減、免稅的特區產品銷往內地的,應補繳產品稅或增值稅。
五、特區企業生產、經營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有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定期的減征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
六、特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八、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屬于基礎工業和經深圳市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六年至第八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九、對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當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對從事服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十一、本規定由深圳市稅務局負責解釋。